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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之一——假口罩

作者:李哲   来源:财富时代杂志 2020 02月刊 2020-03-12 11:03:00

“假口罩”法律问题的缘起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等物资成为“战疫”必备商品。2020年2月2日,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防护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动人民群众和相关企业积极举报,上溯源头,下查动向,开展全链条打击。

医用口罩属于医疗器械


2003年非典时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5月15日起,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手术口罩划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需注意的是,该规定与“两高”《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疫情解释》)同日施行。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第二类医疗器械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其在国内上市应依法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者应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者应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因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先后颁布《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等系列国家标准和国家医药行业标准,将医用口罩纳入医疗器械严格管理的范围。


 

电商阿里对二类医疗器械类目商家入驻的要求


根据笔者对淘宝商家入驻规则的了解,医疗器械类目商家入驻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及资质证明:1.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需确保企业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且所售商品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2.银行开户许可证扫描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4.店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5.商家向支付宝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6.商家持有的一般纳税人资质,注册资本需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7.经营一类医疗器械,商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二类医疗器械,商家需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并确保其经营范围在其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范围内。  8.商家持有的《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1月30日,公安部通报,浙江、上海、江苏、江西等地公安机关侦破制售假冒伪劣口罩案件7起。案件多为犯罪嫌疑人通过线下实体店、微信朋友圈、淘宝及各类电商平台等渠道售卖假口罩。

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三十八条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假口罩”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据新闻报道了解,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自1月下旬起,阿里已对口罩等类目商品加强资质审查,利用算法技术和长期积累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对不实宣传、滥发商品、疑似假冒伪劣等行为均从重从严从快处理,从限流、屏蔽、下架相关商品,到直接永久关闭问题店铺。在这次疫情中,主要电商平台充分展示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例如淘宝要求平台内的商家不得涨价,顺丰快递一直保持物流运输等,但是在“假口罩”问题上,电商平台的责任更加艰巨。平台内经营者的刑事责任不属于本文探讨的范围,但是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并不是今天才有的义务,以阿里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审查力度是对以往缺失的弥补,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基于此,从平台经营者角度考虑,建议各大电商平台均应该采取类似于甚至严于或优于阿里巴巴的措施,对医疗器械类目商品陈家强资质审查,对违规违法行为采取果断措施,以此减轻平台的风险,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在此之前,因为平台经营者自身的失职,导致了消费者权益的受损,平台经营者还应当承担应有的责任。

最后,希望所有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全力以赴、抗击疫情、共度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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