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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赋税单位的演进

作者:梁靖愉   来源:财富时代杂志 2020 01月刊 2020-03-02 11:46:00
赋税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体现国家与各社会集团、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关系,是田赋及各种捐税的总称。历朝历代,赋税的方式都不尽相同,经历了极大的变革。

1.“人头税”——“初税亩”

人头税起源于秦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较为通行的土地制度为井田制,井田归周王所有,领主从周王那里获得井田的使用权,并强迫奴隶集体耕种井田,再无偿占用劳动成果。这种劳役税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人头税”,以“丁”为单位,缴纳赋税。而随着铁器牛耕的发展,在人口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很多劳动者私自开垦田地,贵族领主对于私有土地的疯狂追逐,使得国家公田收入日益下降,因此各国不得不改变原有的以“丁”为单位的通过劳动方式纳税的制度。

公元前594年,鲁国率先实行“初税亩”制度,废除以往的以“丁”为单位的劳役赋税制度,转变为以“地”——按实际丈量的土地面积来确定缴纳粮食的数量,同时将私人贵族领主私自开垦的土地计算在内,这从根本上确定了国家统治权力对于私有土地的保护。商鞅变法就更加彻底地确定了这一种保护制度,允许土地买卖以及承认土地继承权。这也奠定了往后数个朝代的以“丁”和“地”相结合的赋税方式。从“人头税”到“初税亩”的改革表明了统治阶级掌握了对国家人力资源以及土地资源的双重占有,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推动了农耕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也实现了国家财政收入来源的稳定。

2.从“初税亩”到“两税法”

两税法是我国封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封建经济的经济权力,主要还是集中在田制税法上。唐朝安史之乱后,中央与藩镇之间存在收入竞争,朝廷迫切需要加强财权。人口在战争中的不断迁徙,使得以“人”为单位收纳赋税的难度不断增大。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唐中期以前的赋税不仅重,社会还极度不公平,官员贵胄可以利用自己的特权少缴纳赋税,税制改革迫在眉睫。“两税法”应运而生,由宰相杨炎提出,其主要内容是: 以“户”和“地”为单位进行征收。户税,以“户”人口数量以及“户”的财产来考虑征收税额。地税,以“地”为单位,按照土地拥有的数量进行征收。与此同时,“两税法”还有很多详细的制度性规定,纳税人以居住地为标准进行纳税,即使是无固定住处的商人也要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款;纳税的期限在夏秋季节。“两税法”将纳税制度化,促进了国家财政收入来源的稳定,与此同时也体现了效率、公平以及轻税的原则。纳税项目减少以及纳税周期的缩短都能够极大地促进纳税效率。有钱的人多纳税,贫困的人少纳税,即使是居无定所的商人也要纳税,缓和了社会矛盾,体现了公平原则。有制度可循,使得朝廷没有理由再乱课税,体现了轻税原则。

这样一来,无论是“户”的部分还是“地”的部分,资产都成了最重要的纳税依据。两税法的创立实现了从以“丁”到以“资”征税的转变,与此同时开辟了我国古代以货币计税的历史先河,两税法规定可以用相同价值的货币代替实物完成赋税的征收。两税法的实施开始渐渐改变中国的经济中心,使经济中心从北方转到南方,江南地区渐渐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3. 从“两税法”“一条鞭法”


每次赋税史上的变革都伴随着动荡的社会环境,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明朝万历年间,地主不断兼并土地,地主豪强强占土地,并运用一切手段规避赋税,使得朝廷财政收入入不敷出,农民破产,社会矛盾加剧。明朝后期贪污腐败严重,腐败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政府的税收来源,进一步激起了老百姓的不满。明朝后期,商品经济开始发展,商品经济的繁荣推动了白银货币的流通,为“一条鞭法”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一条鞭法”规定“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粮”,“一条鞭法”首先是以拥有土地的多寡来征税,统一以银代役,将“丁”银基本摊入到“地”税中去[6]。同时,将各类复杂的税目和复杂的征收形式逐一合并,体现了简便以及效率原则。再者实行“一条鞭法”的课税人是政府,直接由官府的公差来收税。“一条鞭法”还取消了徭役,农民上交银两便可,一律由政府出钱雇人应役。

“一条鞭法”开始了“赋”和“役”的基本合一,基本实现了从“丁”和“地”相结合的方法转变到了以“地”为单位的征收方法。“一条鞭法”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条鞭法”规定除了少数赋役以外,其他各种赋役都折现成银两征收,促进了实物税向银两税的转变,使得更多百姓投身到封建手工行业中去,促进了白银的流通和增长,为当时的资本主义萌芽奠定了基础。

4.从“一条鞭法”到“摊丁入亩”


清初继续沿用了明朝后期的“一条鞭法”制度,地有地税,丁有丁银,虽说“丁”银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摊入到了“地”税中去,但对于无地或是少地的农民来说,缴纳“丁”银还是很重的负担[8]。因此很多人选择隐瞒户口,也有很多农民为了逃税跑到深山老林中去,使得全国人口数量停滞,出现了“有可耕之田,但无农民耕种”的局面。

“摊丁入亩”是明代“一条鞭法”的深化,其废除了封建社会长期以来的人头税,将丁银征收归并为田赋征收。该制度的出台是为了缓和长期以来土地兼并出现的社会阶级矛盾问题。清政府入关后,大量贵族乡绅兼并土地,普通百姓拥有土地的人丁越来越少,“丁银”越来越难征收,而这些贵族乡绅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免缴赋税的,使得朝廷财政收入连连下降。雍正时期的“摊丁入亩”使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摊丁入亩”简化了收税程序,保护了国家赋税的征收。“摊丁入亩”标志着中国赋税制度从以“丁”和“地”为单位彻底发展为以“地”为单位征收。随着朝廷对户口管制的放松,农民和手工业者可以自由择业,调动生产的积极性,既促进了社会生产的进步,也促进了封建时期资本主义的萌芽。

5.结论


四种赋税制度的改革标志着中国四次纳税单位的演进:“丁”——“丁”和“地”——“丁”和“资产”——“地”。这四种演进都是基于特定的社会现实所产生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政治、制度、文化的发展。土地制度的每一次变化都伴随一次税制改革。无论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承认土地私有化,亦或是唐朝藩镇割据,明清时期的土地兼并,之后都伴随着一次税制改革。四种赋税制度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一步一步解放了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为生产力的进步、资本主义的萌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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