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年检中出现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改革措施:
一、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切实维护车主的权益。结合国际惯例和发达国家管理的经验,把修订完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制作为重要内容,尤其是汽车报废上不应以年限作为强制报废的标准,而是以车辆的性能作为主要标准,从法律、法规和制度上进行完善,大力营造车辆维护的良好法制环境。
二、高度重视汽车年检中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公安部门及相关车管所要站在既要为人民谋幸福,又要维护安全的高度,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认真检视问题,制定问题台账和整改责任清单,切实落实责任。
三、建立差异化汽车年检制度,强化汽车安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年检以汽车性能为主、年限为辅的差异化检验制度。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维修,谁负责,谁卖保险,谁负责”的原则,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把车主、汽车维修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把汽车安全隐患检查检验的责任落实到车主和有关汽车专业维修公司及保险公司,凡是性能不合格,到达检查年限,车主未将汽车交给专业汽车维修公司检查、检验的或弄虚做假的,车主要承担全部责任,汽车维修专业公司未尽到尽职检查、检验责任的,要承担检查维修责任,保险公司对未经专业汽车公司检验的,不得销售保险,凡是保险公司未严格履行审查责任的,保险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加强抽查,加大处罚力度。交通管理部门在放弃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年检的同时,加大对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年检等车辆进行巡查、抽查力度,凡是发现带病上路或未经过检测合格上路的,以及汽车维修公司、保险公司未尽到适当性责任的有关方面,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