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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班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作者:向芳   来源:财富时代杂志 2020 02月刊 2020-03-12 11:25:00
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让中国人民过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春节。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灵活上班。2020年2月2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全省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积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和营业。省内其他各类企业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在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前提下,灵活安排、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有序组织复工复产”。即部分必需行业假期到2月2日结束,其他企业的可以自行决定上班时间,但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并没有结束。企业和员工都害怕人员聚集,导致传染上肺炎。甚至有员工提出这个问题:上班如果得了肺炎,是不是工伤?没有工伤待遇就不去上班。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研究了截至2020年2月3日,所涉及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法律、行政法规8部、 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指导性文件4篇、部门规章7篇、部门规范性文件76篇、地方司法文件共192篇,同时结合《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前述“医护人员”即为奋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第一线的医护人员;“相关工作人员”是指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隔离组织、实施人员。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二、非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视同工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申请认定为工伤。非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普通员工”)在几乎任何场合都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能性(除非全家人完全不出家门,也不跟家门外的任何人、物接触),从时间上和场所上很难确认与工作的关系,而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这个构成要件也很难成立,因此很难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但是不论普通员工是在何时、何地感染上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只要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就视为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三、普通员工上班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构成职业病,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普通职工上班后染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构成职业病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新型冠状病毒是有毒有害因素不容质疑,但如前所述普通职工是否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到新型冠状病毒很难证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经查询现行有效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其中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一共19种,尘肺病13种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包括:过敏性肺炎、棉尘病、哮喘、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硬金属肺病,即不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因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构成职业病,不应认定为工伤。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并在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口罩、消毒用品、隔离措施等条件后通知员工复工,如果员工基于对疫情的恐惧予以拒绝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考核,直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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