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前述“医护人员”即为奋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第一线的医护人员;“相关工作人员”是指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隔离组织、实施人员。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二、非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视同工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申请认定为工伤。非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普通员工”)在几乎任何场合都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能性(除非全家人完全不出家门,也不跟家门外的任何人、物接触),从时间上和场所上很难确认与工作的关系,而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这个构成要件也很难成立,因此很难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但是不论普通员工是在何时、何地感染上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只要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就视为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三、普通员工上班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构成职业病,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普通职工上班后染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构成职业病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新型冠状病毒是有毒有害因素不容质疑,但如前所述普通职工是否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到新型冠状病毒很难证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经查询现行有效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其中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一共19种,尘肺病13种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包括:过敏性肺炎、棉尘病、哮喘、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硬金属肺病,即不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因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构成职业病,不应认定为工伤。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并在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口罩、消毒用品、隔离措施等条件后通知员工复工,如果员工基于对疫情的恐惧予以拒绝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考核,直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
